合并审理
就是不同的原告因为同一的法律关系,起诉同一的被告。这种情况下,可以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将各个不同的案件合并在一起开庭。分别作出裁判。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必要共同诉讼强调的是同一法律关系,诉的不可分。
民诉法53条规定的是共同诉讼,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第58条才是对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
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 2、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对该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给予处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上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5、两上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 ,如果不同的主管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受处罚人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行政机关就同样的事实,对若干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的人不服,分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情决定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