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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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 曾金峰律师 并不存在这个说法,诈骗中止的应当积极退还赃物,不积极退还的不可能认定诈骗中止,应当根据其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区别: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3、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4、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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