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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2012年2月7日最新颁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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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
在旧准则中专门强调固定资产的价值较高,对于生产经营用没做说明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而对于非生产经营用则规定2000元以上。
但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固定资产的价值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如作出量化标准可能导致资产计价不实。故,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价值量的标准,并保持一惯性。
你说的200也好。或其他也好,主要还是单位价值标准的制定,同时结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来判断。
一、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新《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体说来: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购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接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