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不同的情形。一般立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其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等等;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其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等等;我国刑法规定了几大非常重要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立功认定
  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并于201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自首情节认定的基本规则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是这个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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