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质权

质权和质押权两者并不存在区别,一般情况下经常会将质押权缩写为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这两种才是不同类型的质权。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必须的。
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设立书面合同,交付标的物。具体解释如下: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1.留置权是法定物权,而质权多是意定物权;2.留置权针对动产,而质权有分动产质权、权利质权;3.留置权的确立以未清偿的债权为限,质权没有这个规定;4.留置权行使时先给予对方催告并留有一定的期限,在此之后才可以行使,而质权当债权无法清偿时即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5.留置权在私人中的设立通常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而质权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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