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实现债权的费用指拍卖,变卖,保管等必要费用。如果不优先支付此项费用则无人愿意替你保管拍卖和变卖抵押物来清偿债务了。
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并不免除将来有能力时再清偿的义务。优先利息而后主债务意味着将来债权人仍得就未清偿部分的主债务收取相关利息,中国一般不默认利滚利,所以优先清偿利息是对债权人有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http://www.zgbxb.com/contract_gb.htm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http://www.64365.com/2005/law/hetongfajiesi.html 您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这一条规定,所谓“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指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较高的债务,而并非本金数额较多的。债务本金数额的多少,应该是在上述情况均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的因素。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系对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清偿的是哪一项债务则十分重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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