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