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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征收补偿1.5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
除以下不适用,其他都适用。
1、集体土地征收不适用本条例,适用《土地管理法》;
2、条例不调整租赁房屋中对承租人的补偿;
3、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征收不适用本条例。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征收适用本条例;
4、特殊房屋的征收,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物保护、军队建设);
5、非因公共利益的,不适用本条例,仍然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6、因收地而征房与因征房而收地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
自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颁布执行至今这条例一直没有修订,仍然属于最新在执行沿用的政策法规。住建部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细则》仍然是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路线指导原则。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征收按当地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具有一定的科学性,通过实践这一评估原则得到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支持和认可。
至于补偿有哪些规定请阅国务院590号令及各地政府制定的本期房屋征收具体实施细则及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