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犯罪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违反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编辑本段]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不是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所谓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
[编辑本段]继续犯的构成
那么,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构成继续犯呢?我们认为,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编辑本段]认定继续犯的意义
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是以犯罪行为终止起计算的,什么时候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追诉时效就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所以,认定某个犯罪是否继续犯,计算追诉时效大有意义。
[编辑本段]继续犯的基特征
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必须明确的是,在继续犯的危害行为处于不间断的过程之中,行为人为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用的具体作案手段的数量和所利用的具体作案地点(环境)发生变更后使用的不同作案方式,只是其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的组成部分或构成因素。也就是说,它们都属于一个危害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不能因此而认定为数个危害行为,并进而否定一行为持续进行的属性。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中国刑法所规定的多数继续犯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少数继续犯(如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继续犯持续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始于作为并在行为继续过程中转为不作为。 2.是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简单客体而言的;所谓“持续地侵犯相同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因而,若行为人持续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了作为某一犯罪必要要件之外的他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则不仅成立以继续犯为特征的具体犯罪,而且同时构成了另一犯罪,若行为人在持续犯罪的过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为侵犯了另外的直接客体,则应当对其所构成的数罪实行并罚。 3.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首先,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它的典型表现是,自犯罪行为着手实行至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正在实施、不断进行的状态。 其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这就是说,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发生、延续(即行为的持续实施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存在)和完结,必须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 再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同步持续过程因犯罪行为一度或数次停顿而呈非连续状态,即在时间上有间断性,则不属于继续犯,而构成连续犯或其他犯罪形态。 4.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于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特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通常可以分解为作为成立继续犯必要要件的时间持续性和作为继续犯经常性特征的时间持续性。这两种时间持续性的性质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其次,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表现为基本构成时间和经常伴发其存在的从重处罚或加重构成时间的不间断性。这是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重要时间条件。
[编辑本段]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据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编辑本段]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特点如下:(1)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间断。 (3)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 (4)出于一个罪过。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点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 (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1)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则有多个行为。 (2)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不间断;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

看到这个问题我是悲喜交织,一方面,我高兴我是可以回答的,另一方面,我伤心这个答案码字是注定得码到手酸的,这个问题从古至今引发过无数圣人先师的争辩,到现在基本可以用科学的理论解释清楚,在这里我会用尽量直白的文字,力求科学的阐述这个难题的答案。由于本人语言能力欠缺,尚未找到将这个问题“有趣而正确回答”的方法。所以全程会比较枯燥,总的来说:在下就是来讲道理发长文的,不是来抖机灵的

原犯罪

在具体回答之前,先看看题主的问题:“是否有基因决定说?”

答案是:有,但影响可谓非常之小。于是我们进入第一部分:

一·犯罪与遗传的关系

犯罪遗传决定论学派进行过很多关于遗传和犯罪的关系研究,主要有下面几个比较著名的研究:

1.家庭史研究(pedigree study):宣称低能诱发犯罪,低能由隐形基因造成,并遵循基本遗传规律。→局限性很大

2.双生子研究(twin study):显示同卵双生子犯罪一致率比异卵双生子高,加上对环境的研究后得出结论:遗传对犯罪有影响,但不能忽视环境的影响。→可信度相对较高

3.染色体说: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性染色体数目异常→缺乏实际证据支持

4.收养子女研究:通过研究收养子女的犯罪情况及其与生父母和养父母的犯罪情况之间的关系,认为生物遗传和环境都可能对犯罪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可信度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遗传对犯罪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是其影响在后面我要阐述到的整个犯罪成因体系中非常小,总的来说,犯罪生物学家原因论者把作为社会行为的犯罪行为,仅仅归结于由遗传在内的种种生物学因素所决定,是有失偏颇的,有很大局限性

下面我们回到第二部分主问题的探讨上:

贰· 人,究竟为什么会犯罪?

目前我国犯罪学学术界比较认同的观点是:个体犯罪的原因包括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也就是“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原因+犯罪行为发生原因”

那么问题来了,我得先讲清楚一个专业术语:犯罪心理结构

(一)犯罪心理结构及其构成要素

所谓犯罪心理结构,就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根据。

总的来说,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动力结构(体现在个性的社会性层面上)

(1)反社会意识:简单一点的说,就是以损害公众利益满足一己私利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各种错误观念的总称,具体表现为错误的社会态度,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的否定与蔑视,是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支柱,对犯罪动机起着促进和加固作用,对犯罪行为起着支配作用。

(2)强烈的,畸变的需求:

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动机是需要的现实表现,犯罪人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其对自我强烈需要的失控对需要满足方式与社会规范相对立两个方面,犯罪人的需要相较于守法者更加固执,更加强烈

(3)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驱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直接内心起因,他是在犯罪人强烈,畸变的需求基础上,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产生的,比如:具有强烈物质需要的犯罪人,在接触到大量现金后,产生盗窃的动机,而动机就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

(4)不良兴趣:

犯罪者的兴趣主要会呈现以下特点:偏于感官的兴趣,缺少高尚兴趣,多为追求刺激性生活的直接兴趣,缺少对未来向往的间接兴趣,兴趣的理智水平低而不稳定等。

2.调节结构:

(1)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不成熟,存在自我评价上的幼稚性,歪曲性,盲目性,表现为个性的主观,片面,固执,狭隘,放纵等。

(2)扭曲的道德意识:“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3)错误的法律意识:例如“两厢情愿,性自由(聚众淫乱)不犯罪”“法不责众,犯法的多了就没事”“打死坏人不算犯法”之类说法。

3.特征结构:

(1)特定的气质。

(2)消极的性格特征(包括消极的态度特征,情绪特征,理智特征,意志特征等)。

(3)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4)不良的行为习惯。

4.犯罪人心理状态:

(1)消极,不良的心境。

(2)实施犯罪前的心理状态:焦虑,高度紧张

(3)实施犯罪活动时的心理状态:注意力高度集中,情绪亢奋,常态心理被压抑。

5.潜意识:普遍的存在于动力,调节,特征三大结构中。

综上所述,可将犯罪心理结构各亚结构体在个性中所处的位置简化如图: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犯罪心理结构也可以分为很多种模式,比如最常见的故意犯罪心理结构模式:

那么,既然“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原因+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学者对于犯罪心理结构的成因历来也是众说纷纭,比如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系统因素论,多因素论,聚合效应论等观点百家争鸣,这里我要选择用犯罪综合动因论(synthetic agent theory of crime)来解释个体犯罪的具体形成原因。

友情提示:本文较长,具体机理不感兴趣者可以拉到下面看最后的总结图。

(二)犯罪综合动因论

简单来说,就是把个体犯罪原因当成一个母系统,这个母系统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构成,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

犯罪综合动因论注意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

(1)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主体因素:

❶生理因素(个体心理发展的物质基础):

Ⅰ·年龄因素: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由于身心发展成熟程度不同,社会经历不同,会对犯罪率高低,犯罪种类,作案手法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少年易选择偷盗犯罪,团伙抢劫犯罪;体力旺盛,行为冲动,性欲强烈的青年容易选择杀人,伤害,抢劫或强奸等暴力犯罪,日趋成熟的中年则倾向于选择贪污,诈骗等贪利性犯罪。

Ⅱ·性别因素:犯罪人往往根据自身性别特点选择犯罪种类和手法,例如杀人案件中,男犯往往采用暴力致死手段,女犯往往采用毒杀的手段。

Ⅲ·神经类型因素: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巴甫洛夫认为“神经类型是作为心理特征的生理基础,气质是神经类型的心理表现”。这里就不一一展开叙述了,综合为下图:

一般来说,兴奋型的人较易实施突发性暴力犯罪安静型的人则更多选择智能犯罪,如诈骗,贪污等犯罪类型。

Ⅳ·异常的生物学因素等:主要包含遗传负因,精神发育迟缓(低能),内分泌异常,物质代谢异常,脑损伤,精神障碍,酒精中毒以及药物依赖

❷心理因素:

Ⅰ·个体倾向性因素:主要表现在心理活动的选择性,对事物的不同态度和行为模式上。例如强烈的利己主义动机缺乏正确信念和世界观等个性倾向性与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密不可分。

Ⅱ·性格结构因素:包括对社会现实的性格特征,性格的意志特征,性格的情绪特征,性格的理智特征等。常见的性格扭曲表现在思维偏激极端,是非善恶分辨能力差,道德认识和评价水平低等。

Ⅲ·控制系统的缺陷:自我控制系统主要由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构成,一个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缺乏的人,很容易个性扭曲而形成犯罪心理结构。

Ⅳ·个性异常:人格障碍,包括各种变态犯罪心理。

❸行为因素:

Ⅰ·错误的活动:错误的活动(观看淫秽录像,扰乱公众秩序等)对行为人心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减弱其对不良诱因的调节作用,增强动力结构,进而容易诱发犯罪行为。

Ⅱ·模仿和学习不良行为,有害的行为习惯。

(2)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主体外因素

❶社会环境因素(social environmental factors):

Ⅰ.大社会环境因素(macro social environmental):

ⅰ·政治环境因素会引起阶级斗争的不同政治性犯罪有很大影响;

ⅱ·经济环境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需求关系,物质型犯罪有很大影响;

ⅲ·文化,精神环境因素(观念环境因素)容易影响作为动力结构成分的世界观等因素,不良的精神环境会刺激诱发犯罪心理。

ⅳ·法制环境因素包括刑事立法和司法公正,立法的缺漏,司法的畸重或畸轻,都会对犯罪心理有影响。

Ⅱ·小社会环境因素(micro social environment):

ⅰ家庭因素(☆):个体犯罪犯罪心理畸变往往与自幼的家庭环境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ⅱ·学校因素:包括教育内容的缺陷,教育态度和方法上的偏差,师生或生生关系障碍,管理的缺陷等容易滋生一些学生的犯罪心理。

ⅲ·工作场所因素:例如“只重视利益,不重视道德观念”这一畸变的现状,容易致使一些职工缺乏道德意识和法纪观念。

ⅳ·人际交往因素:不良的人际交往主要在越轨小群体中进行,对犯罪心理的影响表现在模仿,负面竞争,传习教唆,控制等方面,容易形成副文化群体,使得群体成员犯罪心理不断巩固和发展。

ⅴ·职业因素:职业可以为犯罪提供机会和方便条件,也可以为犯罪提供技术。

❷自然环境条件

Ⅰ·地域因素:地域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作用表现在:可以为犯罪人提供满足某种需要的对象,例如边境,沿海多发生走私案件,农村多发生盗窃耕畜案件,抢劫和强奸多发生在偏僻地区等。

Ⅱ·季节因素:季节只有和人的习惯,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才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影响作用,例如,性犯罪的季节性呈现比较明显的“夏高冬低”特点。

Ⅲ·时间因素:例如,黑夜的犯罪率高于白天,夜晚2—3时成为撬窃案的集中区,周末周日犯罪率高于工作日等。

Ⅳ·自然灾害因素:自然灾害伴随着紧张,恐惧,焦虑等群体情绪,不良意识容易在少数人人格中滋生。

❸情景因素:

Ⅰ·侵害对象:作为侵害对象的人和物的存在,并不必然引起犯罪动机产生,但起着诱发,强化犯罪动机的作用,同样具有被害性的人和物,如携带巨款的人,衣着单薄,曲线毕露的女性,对于社会化过程完全的个体来说,由于有道德感,法治观等构成健全的自我约束机制,不会产生侵害或占有的行为,但对于社会化不完全,个性心理结构存在缺陷的人来说,会弱化自我约束机制,并在动力结构支配下产生犯罪动机。

Ⅱ·现场其他人:简单来说,如果是同伙现场人,会强化犯罪心理,如果是陌生目击者,会弱化犯罪心理。

Ⅲ·现场条件和气氛:现场气氛为犯罪现场的物质条件,影响着犯罪人心理压力和程度,还有情绪感染作用。

Ⅳ·机遇:影响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的偶然机会。例如平时平行不端的人,在荒郊偶遇少女而产生强奸动机。机遇的出现只是一种外在行为,是否产生犯罪行为,需要综合其他方面评定。

以上就比较“简单的”介绍完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因素,你以为这就完了?别着急,下面我们进入公式的第二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原因。

(3)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

❶犯罪行为人因素:已经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的人要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足以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体格,作案的智能水平和技能,作案时机的确定以及作案工具的准备等。

❷犯罪行为情景因素: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具有犯罪心理结构和主体条件的犯罪行为人与犯罪行为情景相互作用的结果,其关系如下图:

上图可以解释三种基本犯罪行为发生过程

Ⅰ·犯罪行为人主动寻找或制造犯罪行为情景,一旦找到或造成,便发生犯罪行为;

Ⅱ·犯罪行为人等待犯罪机遇的出现,一有机遇,即发生犯罪行为,这种人性格多属于内向型犯罪心理隐蔽极深,如无机遇,也许一生都不犯罪。

Ⅲ·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情景,并作用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结构,从而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结果先成为情境的组成部分,再反馈到其犯罪心理结构,导致新的犯罪行为;例如,犯罪人入室盗窃,发现室内有女子,随即产生强奸动机,在强奸过程中被害人反抗,呼救,使得犯罪人受到威胁,这个新出现的情景反馈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中,又迅速产生杀人灭口的动机。注意:用这个机制也可以解释白银案中案五高承勇的犯罪心理机制

到此为止,人为什么犯罪,即“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原因+犯罪行为发生原因”解释完毕。

拖得累吗?最后来看个图吧

总结:

我看了其他几个答案都存在一个大问题:过于片面

无论是欲望需求紧张,还是弗洛伊德的潜意识,性根源说,都是片面性的,对于犯罪这个社会现象,要用全面性,系统性的观点去看待。

还有个匿名用户堂而皇之的宣称“ 如何防止犯罪比这个课题可能更有实际意义。”,你倒是说一说,连“为什么”都解释不清楚,你拿什么去研究“怎么预防”?犯罪预防是建立在犯罪学对于犯罪原因和其他很多方面的研究之上的,以来就来个“实际意义”之名,真是滑稽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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