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九条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因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第三条规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因此,上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须考虑环保因素,税务机关对此也应予以关注,企业因环境违法缴纳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发现企业有环保问题,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其资质,追补已减免的税款。 企业购入环保设备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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