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稳定资金比率
流动资产比例指标是在侧重资产管理方针下,商业银行衡量流动性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比例越高,表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越小,但同时也意味着其盈利能力的降低。其计算公式为: 1、人民币指标、本外币合并指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25% 2、外币指标: 外汇各项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外汇各项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60% 流动性资产是指1个月内(含1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1个月内到期的贷款、1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 流动性负债是指1个月内(含1个月)到期的存款和同业净拆入款。
流动性覆盖率(LCR):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和未来30日资金净流出量估计值的比,协议规定大于等于100%。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和商业银行稳定经营所需资金的比,协议规定要大于100%。
在“巴塞尔协议II”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