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按实际收入缴社保

提供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行不行到时再说,网络上有啥好问的,众说纷谈的。

公司不按实际收入缴社保

总让员工举报,政府明知道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保等钱,却不严查丶重罚,让企业不敢违法。而企业员工举报不仅有关部门推诿,员工也将失去工作。什么时候能有法可依,违法必惩,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廉洁自律公正,企业负责人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违法犯罪必受严惩,这样员工的各项权益才能真正体现出来。等吧总会这一天的

我在深圳科技公司做法务,可以明确告诉你,深圳企业未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保的,员工只能要求补缴两年内的,超过两年社保局不受理,投诉、举报、起诉都没用,极其不合理,但一直就是这样操作的。

所以深圳企业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保的现象是普遍的,被投诉举报了就补缴两年,加两年的滞纳金,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为惧,不像其他地方,可以要求补缴所有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年份的社保,加上历年的滞纳金,违法成本会高很多。

下面是一个二审的行政判决书法院说理部分,大家可以学习一下,深圳企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员工可以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但不管企业有多少年没有缴纳社保或未足额缴纳社保,社保局只要求企业补缴两年,两年之外的不给补缴。社保局这样做的原因据说是全部补缴的话企业成本太高了,若都要求补缴,很多小企业就活不下去了,所以才这样硬性规定。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行终1540号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李某在2016年3月就对原审第三人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事向被上诉人进行投诉,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追缴了两年养老保险费。由此可知,上诉人李某在2016年3月即已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现上诉人李某又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上诉人投诉原审第三人存在未为上诉人缴纳2007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要求被上诉人进行追缴,但该养老保险费所处期间已在第一次投诉时依法可追缴的期限之前,上诉人所投诉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两年查处期限。被上诉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上诉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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