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哈尔滨市2010年城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货币补贴准入标准(不含呼兰、阿城两区)近日出台。根据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货币补贴,需具备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等三个条件。

根据《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制定了哈尔滨市2010年城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货币补贴的准入标准。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212元)。

3、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凡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212元)。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规定还明确,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规定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市民家庭可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申报类别。 你好!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居住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它证明文件向市经济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经济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核实无误的,开据购房证明;
(三)购房人持购房证明到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残疾人、劳动模范。
申请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公开摇号等办法确定购买人。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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