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德信诚经济咨询
甲方(公司):乙方(员工):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第1条合同目的
1.1鉴于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岗位及职务,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期间有机会了解或接触甲方的商业秘密,且商业秘密为甲方重要的无形资产。
1.2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如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2条竞业限制
2.1乙方承诺在其和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在地域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与甲方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公司,或者受雇于从事与甲方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无论该工作是兼职还是专职,是有偿还是无偿。
2.2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补偿金金额以双方约定商议为准。
第3条禁止掠夺客户
3.1乙方承诺在其和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直接、间接影响或者试图影响甲方的客户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初级产品的供应客户,和甲方产品的销售客户,使甲方之客户或甲方可能之客户离开甲方。第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竟业限制的对象: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竟业限制对象的补偿: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竟业限制对象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竟业限制的范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5、竟业限制的期限: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你说的离职后3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同竟业协议无关。
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是:1、要求不同;2、违法之后所负的责任不同。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签署后的补偿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