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侦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审查起诉的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十五日;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而对可能判处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的时限有以下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