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双方或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按《劳动合同法》46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計算。
如你所述,要具体分析是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可以确定如何补偿,一般的补偿办法是:在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是属于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后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解除的,还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除全金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