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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香港)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合同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健(香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实施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当设置公司法务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应当为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务部依法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将公司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公司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公司法律、财务、审计、产品质量、品牌、营销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 公司法务部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目前公司法务机构约有四种归口管理方式,按法务独立性由强至弱排序分别为:董事长管理、总经理管理、总审计师管理、副总经理管理。其中最常见的是总经理管理。公司法务部功能定位为: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部门,提供法律支持的服务性部门。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6-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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