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强制许可使用权。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权的取得有下列两种情况:一、申请人申请取得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权。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申请人具备了实施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的条件,经协商不能得到该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申请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获得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实施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状态,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使用。如果强制实施许可涉及到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强制实施许可仅限于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经行政程序确定的、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救济使用。如果一项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在前已取得的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科技进步,其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项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前一项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同理,前一项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项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强制实施许可,应当根据请求人请求强制实施许可的理由规定强制实施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实施强制实施许可的理由消失并不会再次发生时,专利权人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终止强制实施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作出终止强制实施许可决定。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政府强制给予除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那么实施强制许可需要哪些条件呢?我国《专利法》规定,强制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这里具备条件的单位;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具备这些条件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许可实施其专利,实际上是交换关系,应当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和经济规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条件。最后,请求被许可的单位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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