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价格是指(国际)垄断组织利用其经济力量和市场控制力量决定的价格。
在这两种垄断价格下,均可取得垄断超额利润。垄断价格的上限取决于世界市场对于国际垄断组织所销售商品的需求量,下限取决于生产费用加国际垄断组织所在国的平均利润。由于垄断并不排除竞争,故垄断价格也有一个客观规定的界限。
它是由垄断行业人为制定的价格,它不受市场的影响而独立存在,是不受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而且是不变化的独立价格,它是市场价格中的独立的价格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各行业的产品或商品的价格也在不断地变化,不断地趋向于合理的价格。可是“垄断价格”却保持着人为所制定的价格恒定不变。
垄断价格的形成,并没有否定价值规律。
原因在于:
(1)垄断价格不可能完全脱离商品的价值,垄断组织也不可能任意提高或降低商品的价格。它的变化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受竞争和供求关系的制约。
(2)垄断价格没有改变全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和商品价值总额的一致性;垄断组织通过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其他商品生产者所失去的价值部分。
(3)垄断价格的确定和变化,归根到底仍然取决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的多少及其变化。因此,垄断价格只是改变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只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新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垄断价格的制定方法主要有:
一,领先价格机制。即一个行业部门中被公认为行业领导的最大的垄断企业,根据企业的目标先确定产品的价格,其他企业随之效仿。
二,目标价格制。垄断企业根据预定目标收益率的高低确定其产品售价,即企业根据总成本和估计的总销售量,确定期望达到的目标收益率,然后推算价格。
三,产品生命周期定价值。即将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分为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等不同阶段,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特征和企业目标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垄断利润。
供参考。
垄断价格的形成,并没有否定价值规律。原因在于:
1、垄断价格不可能完全脱离商品的价值,垄断组织也不可能任意提高或降低商品的价格。它的变化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受竞争和供求关系的制约。
2、垄断价格没有改变全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和商品价值总额的一致性;垄断组织通过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其他商品生产者所失去的价值部分。
3、垄断价格的确定和变化,归根到底仍然取决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的多少及其变化。因此,垄断价格只是改变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只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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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价格垄断存在的原因
垄断价格行为的存在,一是规模经济的需要。在一个行业内,某个企业能够比别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产出,它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扩大会低于其他企业,同时会降低自己的价格,最终使其他企业在本行业内无利可图,从而该行业被这个企业所垄断。由规模经济引起的垄断,为经济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厂商很容易产生垄断价格行为;
二是由控制稀缺自然资源引起。某个垄断厂商控制了某种自然原料供应或者拥有受专利保护的知识,使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从而自行决定产量和操纵其价格;(自然垄断)
三是由拥有商品专卖权而产生。个人或政府拥有某种商品专卖权,就有了操纵价格的决定权;
四是由行政垄断产生。某些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受垄断利润诱惑,强化独占地位,排斥他人进入,操纵价格,引起行政垄断,又称超经济垄断。由经济性垄断产生的垄断价格行为,主要是规模经济和企业集中化高度发展、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由超经济垄断侵入市场而产生的垄断价格行为,不是规模经济高度发达和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产物,更不是充分竞争的自然结果,而是由行政化垄断所带来的产物。
垄断价格行为来自垄断,垄断破坏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价格行为首先就需要政府对规范竞争秩序立法。规范竞争秩序的立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是规范价格行为、减少或防止不规范价格行为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都先后采用市场竞争法来规范市场行为。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前重要的是严格价格执法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强化价格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和约束力。目前正在拟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应该把反对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等,作为法律的重点调整对象。当然,要处理好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在反垄断过程中不能损害规模经济。适度规模是必要的,它有利于促进合理社会分工,有利于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发,有利于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和使用。对于那些大垄断厂商,只要没有操纵市场、价格共谋行为,应予以支持。
不管如何,价格垄断不适合所有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