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区别:

有限合伙制

一、责任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交易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人数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四、责任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五、利润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六、份额出质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七、经营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一、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一般程序

首先,要有作为管理层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合伙人的发起人。

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是公司制企业,也可以是合伙制企业,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资产管理机构一般要求有金融投资界专业人士和经济、金融界知名专家、学者与教授组成顾问团队。

其次,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发起人,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以货币出资,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以货币出资,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制,有利于将创业投资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三、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适用的法律

在北京地区,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2月20日联合下发);

4、《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4月15日联合下发)。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设立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

1)有二个以上五十以下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须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如果备案,必须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2、经营范围限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管理基本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1、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普通合伙人如果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由具备上述条件的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来担任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

2、委托第三方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等第三方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该第三方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方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投资公司,各地方性法规对投资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金有不同的规定。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事项

我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体系

序号

法规规章

生效日期

主要的税收规定

政策评析

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00年1月1日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以及计算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的税率依据等。

2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000年6月21日

《通知》就企业股权投资所得、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等的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规定。

明确了创业投资公司/基金股权投资所得、股权转让方式的所得税缴纳等问题。

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

2003年3月1日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确了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4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

2003年3月1日

1、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明确提出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

2、组建为法人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以创业投资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次明确了组建为法人和非法人的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问题。

3、组建为非法人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税法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6年1月1日

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规定了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20%的投资收益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

2007年6月1日

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申报缴纳方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及其《实施条例》

2008年1月1日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规定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取得所得时分别纳税。

六、设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备案的流程事项

(一)设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具体按照设立地的工商行政局网站提供下载的格式填写(见附件一);

2)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见附件二);

4)合伙协议(见附件三);

5)出资权属证明(应当包括非货币资产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可以是自有的房产、地产权利证书,也可以是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权益);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人的委托书(见附件四);

8)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管理

如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享受政策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其中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金融业是people's business,同样,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竞争力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各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内在要求以及相应人才激励的市场需求,可以说是催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有限合伙方式主要动力。

从中国市场的一些实践事例看,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出资、分配、治理安排通常采用如下方式:

GP通常承诺提供基金不低于一定比例,如1%的投资金额,同时GP每年收取基金一定的资产管理费,一般是所管理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如1-2%,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

LP通常承诺提供不高于基金一定比例,如99%的投资金额,同时要求一个最低收益的保障(即最低资本预期收益率,目前市场上一般是6-8%),超过这一收益率以外的基金回报,LP往往约定有权获得其中的一定比例,如80%,GP获得其中的另外部分,如20% 。GP不承诺基金的任何收益,不对基金的亏损负责。

GP通常由在投资方面具有专长的机构担任,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并承担无限责任;LP不插手基金的任何投资决策,将资金委托GP管理,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与公司制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利,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收益分配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激励GP,根据行业惯例,通常会给予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如20%,的投资超额利润分成,而只要求管理人(或公司)投入较小比例,如1%,的基金份额。

公司制假设公司可以“永续经营”,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是每一只基金在发起时都设定了存续期(目前通常是10 年左右),给投资人更灵活的投资期限配置空间。

公司制有注册资本和缴付期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内需缴足注册资本金。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承诺出资”制,也即只有在确定投资某一个项目时,基金管理人会通知所有的有限合伙人按承诺认缴基金份额和项目总投资额计算并交付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集合资金后进行投资。 由于任何资金都是有成本的(例如机会成本), 有限合伙制下的“承诺出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资金成本。

有限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具有承担有限责任又避免双重纳税的优势是其他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

从上述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比较可以看出,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GP和LP是专长和资金的合作,GP出的是人力资本,这也是投资活动中最重要的要素,主导投资活动,并承担无限责任以及收益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LP出的是资金,让渡投资活动的主导权以及收益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GP和LP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受托关系。这种权力和收益按投资能力和出资大小双维度考量进行的配置,很好地契合和投资行业的特点,解决了出钱与出力的和谐统一,极大地促进了基金的发展。

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实现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管理权的合理分配和制衡,科学的治理结构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而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同时有限合伙制赋予LP更灵活地配置资本,提高资本利用效率以及避免双重税收等优势,从而导致有限合伙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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