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万生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科委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家科委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则第一条技术合同认定应当遵守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技术市场政策,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行政管理工作。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第三条技术合同应当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依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合资、联营协议等非技术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标的包括技术、劳务、工程、经营承包和联合生产等多项内容的协议,其技术交易部分能单独成立并分订合同的,可以申请认定登记。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证照。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一、在昆明市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 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卖方将合同文本(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技术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其中原件2份,复印件1份)报送到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市科技局窗口,以备审查、审核、认定、登记盖章。),收原件和复印件(3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电话咨询:67435615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