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5、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扩展资料:
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序列号或沈阳市社会保险卡保险编号。
2、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提供)。
3、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6、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附首付款进账证明材料)原件。
参考资料来源: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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