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23号文件

财税2016年23号文件

额~ 根据”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的规定,这里的缴纳义务人,是包含所有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及其他个人的。 我国税法失效的类型包括以新法代替旧法、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一般以新法代替旧法为主。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中并没有规定废止日期,估计如果政策另有变更,会制定新的文件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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