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工程抵押可以进行评估的方面有:
1.土地权属,不同的权属性质和情况,其抵押评估价值内涵和被评估在建工程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是不完全相同的。
2.项目权属,要查明委估房地产项目是否属联建项目或是否有参建单位。
3.工程进度。
4.销售状况。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般都会为了了解在建工程的实际价值而评估,据题意本题的估价对象是未来16年后的28年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今天的价值。这里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估价。
求取未来44年的净收益的现值之和:
年净收益=120×6000×85%×(1-35%)×12=477.36(万元)
求取未来16年的净收益的现值之和:
年净收益=120×6000×85%×(1-35%)×12=477.36(万元)
求取未来16年后的28年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今天的价值:
V28=V44-V16=3950.83-3329.10=621.73(万元)
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