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拓展内容: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个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计个人所得税部分,可视为一次性取得。
数月工资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分摊。具体分摊方法为: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部分/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收入然后按照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本企业 工作年限按实际计算,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十二个月计算。
参考资料:一次性补偿金个税申报
一般企业一次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会计核算
一般能持续经营而裁减人员的企业,由于企业的性质、股权结构、经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范围都没有变化,裁减人员只是为了达到减轻包袱、快速发展的目的。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按标准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由于支付的是职工未来应付的工资报酬,所以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在“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借记“管理费用——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如果人员较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当前损益影响较大,则按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应先计入递延资产,在企业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支付时: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公司制改建企业一次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核算
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合国有独资企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司《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313号文件)第19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补偿金由改建企业承担,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的规定,分析净资产中的几个科目,笔者认为应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科目中核算,具体原因是:1.公司制改建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记录的是已核实、注册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变动的,所以不能用作支付职工补偿金核算。
2.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投入但不构成实收资本,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由所有者享有的资金,按规定可用来转增实收资本,所以也不应该用来支付职工补偿金。
3.盈余公积是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是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它可用来弥补亏损,因而可以用来作支付职工补偿金的核算。支付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4.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它既可用来弥补历年的亏损,也可用于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因而它也可以用来作支付职工补偿金的核算。支付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现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