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承
2006年6月3日,黑山宣布独//立,6月5日塞尔维亚亦宣布独//立,南斯拉夫联邦正式宣告完全解体;
黑、塞两国各自使用自己的国旗,南斯拉夫蓝白红横条三色旗亦成为历史旗帜。
南斯拉夫联邦正式宣告完全瓦解。地理上,继承它旧时首都贝尔格莱德的现存国家为塞尔维亚。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即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依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实施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