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

财产权益 

财产权利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对 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形成、交易、处置上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一般称有关联的人为财产关系人。
财产权益即对财产有支配、使用、处置和收益等的相应权益,这又分为绝对权益(完全自我)和相对权益(部分自我)。有的权益比如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置权和完全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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