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许可证

把房子买下来就可以了。。。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每户300元,货币补偿每户150元;被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时预发,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未按搬迁期限搬迁的,每超2天扣发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扣发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过渡期限按下列标准发放:

  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预发6个月;

  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预发10个月;

  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预发12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与预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同时发放。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对使用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第四十条规定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请采纳。

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现在叫行政许可。

房屋拆迁许可证

首先,取得项目立项。 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

第二,取得规划许可。 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

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目前在房屋拆迁诉讼阶段,一般会忽略选址意见书。 

如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备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老百姓可以要求听证,要求对规划许可审查,看前面有没有选址意见书。 房屋拆迁中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维权主要是两种方法:

1.行政复议;

2.协调。

所以,村干部要是来提拆房子的事情,就拿出房屋安置协议,按照协议上的补偿条件要求对方满足要求。

扩展资料:

新拆迁法总体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拆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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