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时效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比如劳动纠纷的案件,诉讼期效就是从应当发现或者职业病认订后一年;赔偿、债务争议案,诉讼期效就是从借款约定还款期、还款期过后有证据的催讨期后的两年。过了诉讼期效的起诉,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以一定败诉的起诉开始到法院判决败诉而结束。

分案件类型,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有四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注意是否有中止、中断等延长时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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