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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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就说明了其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以上情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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