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

最新民事诉讼法

我感觉变化不是很大,主要是在后边删除了破产程序一节,同时对公民和法人申请执行的时间进行了统一,都是两年,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的罚款一项加大了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额度,见“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再有就是对公民申请再审条件放宽了,具体如下: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次,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撤诉,必须是在判决之前向法院提出,如果已经判决,是无法提出撤诉的。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判决前提出撤诉,法院是否会批准其撤诉请求,无法估计。需要法院根据案情的发展做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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