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一般按以下三个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二.人民政府调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
1.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调解的程序是:①受理纠纷当事人的申诉。土地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口头、信访或书面报告形式,将纠纷的事实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出示有关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②地权纠纷的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查明争议地界的历史情况及文件(政府过去确定地权的文件、协议、图件及历史上使用情况等)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和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③调解。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 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宣传、说服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调解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有一定灵活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④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该包括:当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等项目。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调解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主持调解机关的公章。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均应当自觉执行。
2.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裁决与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裁决完全是第三者的行为。调解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就可立即终止调解,而当事人一旦申请裁决,则仲裁机构有权依据法律作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裁决的程序是: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裁决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姓名、地址,代理人和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诉理由、争议事实和要求;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裁决结果和裁决费用的承担;不服裁决时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等。
三.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复议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的,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根据协议、处理决定(裁决)或判决结果,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换取新的土地证。
在土地争议解决前,土地管理机关有权确定临时处置办法,合理使用、保护有争议的土地,争议各方均需服从,不得荒废土地;不准破坏土地及其附着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不得聚众闹事;不得强占土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依法及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提出 “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的要求以来,各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对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调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一些地方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人员不能到位、经费不能落实、办案水平不高、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等问题。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落实《物权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机制是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处理结果涉及群众重大民事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办法,推动和实现和谐稳定格局。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应急机制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努力避免由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同时为即将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权属调查工作打好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要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亲自指导协调调处工作。二是要把调处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部署,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指导,及时解决调处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要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加大调处力度,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要与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等进行经常性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争取获得理解和支持,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积极宣传有关土地确权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提高干部群众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意识。

(二)抓好应急基础建设。一是对本地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常规排查,加强信息收集,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全面掌握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二是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难点问题和趋势的调查研究,为早期预防和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三是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要搞好预警机制建设,抓紧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明确工作职能、工作程序和责任。四是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业务培训,一旦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三)建立情况上报制度。一是遇有紧急情况要快速上报,对于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特别严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国土资源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是抓好年度常规情况上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要如实逐级上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数量及处理情况,根据情况定期开展案件清理检查工作,集中力量解决陈案、难案和大案。

(四)注重热点案件处理。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贯彻落实《物权法》中,特别要加强涉及社会热点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对于涉及农民土地权益、城市拆迁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要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联合接待、集中处理、限期办理等措施,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机制,保障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有效开展

完善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是履行调处职责、实现“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保证,机制不全、体制不顺将直接阻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保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质量的关键。一是要逐步使调处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从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人员具备调处案件的专业能力。二是要提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业务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每年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对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培训。三是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集中力量解决纠纷。

(二)保障办案经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需要进行争议现场土地利用现状勘测、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甚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大量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要下大力气、多渠道解决制约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经费不到位问题。一是要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争议的调查处理。二是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实际经费需求,积极研究探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收费问题。

(三)做到程序合法。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办案时限、处理依据、文书格式等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各地要及时出台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定,确保调处工作依法进行。

(四)发挥调解作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一贯作法。调解对于解决纠纷,减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争议案件先行依法调解,注意从源头上减少土地权属争议升级的可能性。

(五)进行巡视指导。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特别要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进行定期考核,确保调处工作有效进行,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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