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与分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水平,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推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与国际接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
1.0.3 本规范是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行为,确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内部项目管理的职能职责,考核测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绩效的基本依据。
1.0.4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以保证项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功能和特性,满足合同及相关方的要求。
1.0.5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体系,以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效益。
1.0.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0.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采用赢得值管理技术进行费用、进度综合控制。
1.0. 8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 总承包的一些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可以由分包来实施和完成,但已分包的项目不能再次分包,劳务分包除外。对于总承包和分包关系的界定、怎样进行招标有着严格的规定。

    总包与分包

  2. 对招标人,《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首先,“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其次,在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3. 对投标人的要求,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中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 中标后,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5. 对中标人的罚则,《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总包人:
是指建设单位将一项工程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包工包料,保证质量,按期完工交付使用。承包人通过工程师(业主的委托人)对业主负责并承担合作合同所规定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分包人:
是指从事工程总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二级)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
指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将其工程的劳务工作依法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三级)单位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高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清包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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