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农业集体经济主体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这就是A的范畴,因此不适应《仲裁法》。而适应《合同法)。
结合法律关系、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考虑如何裁决,介绍不足以让律师做出进一步分析解答。
性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的仲裁机构。
职能: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
工作范围: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受理范围有六个方面:(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